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防教育保障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国防教育保障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在2001年4月28日通过,当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31日,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我国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一)履行兵役的义务、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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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并由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现,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国防义务的责任,有国防义务的心态积极的配合国防。国防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兵役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这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既可表现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国家的兵役制度根据战略环境、政治形态、经济状况和文化价值所确定的,随着这些条件和因素的改变而不断修改兵役法。
修订兵役法的意义,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适应武装力量建设对高素质兵员需求、适应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建设需要,对兵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其一,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推进,兵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和制度机制都急需调整;
其二,强军胜战的使命迫切呼唤高素质兵员,而我国人口素质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需要及时修改兵役征集方式、标准条件等;
其三,随着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兵役法也需要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内容更聚焦到兵役制度规范上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防教育保障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防教育保障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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