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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教育思想法,荀子教育思想法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荀子教育思想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荀子教育思想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荀子的理论观是什么?
  2. 荀子有关礼与法的思想可以被概括为?
  3. 荀子的人性论是?

荀子的理论观是什么

荀子的思想偏向经验以及人事方面,是从社会脉络方面出发,重视社会秩序,反对神秘主义的思想,重视人为的努力。

孔子中心思想为“仁”,孟子中心思想为“义”,荀子继二人后提出“礼”,重视社会上人们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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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以孔子为圣人,但反对孟子和子思为首的“思孟学派哲学思想,认为子弓与自己才是继承孔子思想的学者。

荀子认为人与生俱来就想满足欲望,若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发生争执,因此主张人性本恶,须要由圣王及礼法的教化,通过“化性起伪”使人格提高

在天人关系上,荀子主张“明于天人之分”,认为天有“天职”,人有“人分”,人能制天命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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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另外,荀子继承孔子的地方,还在于他对于礼和师法的重视。

荀子有关礼与法的思想可以被概括为?

荀子礼法思想,将儒家的礼引向了法家,使其具有了法典化的客观规则的色彩,从而呈现出儒法合流、礼法合用的特点,但荀子仍属于儒家,而非“儒法家”或法家,因为其礼法思想并没有改变儒家礼学思想的底色。

大体说来,荀子言说的礼法,其所不同于法家所谓法者,在于从社会政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视野来论礼,并通过以法注礼,强化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使礼成为了一种秩序建构的客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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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不同于法家者在于:一者,荀子礼法合治的精神实质是以法补礼、以礼统法,即以法的强制性和刑的暴力性来推动礼所规范下的差等秩序的实现,以礼的差等性原则来统摄法的普遍性精神;二者,荀子通过对治法与治人以及良法与君子的辩证认识,在重视礼的客观性规则的同时,又十分强调人(君子、治人)在礼法制度规范建构中的主体性作用

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命题。其含义两点:

(1)礼法并举、王霸统一。

他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成相》)“礼以定伦”,法能“定分”,二者可以相互为用。

只是法的特点表现为通过赏罚来维护等级秩序。

(2)礼高于法,礼为法之大本。只讲法治,不讲礼治,百姓只是畏惧刑罚,一有机会仍会作乱。

他把“法治”称为“暴察之威”,“礼治”称作“道德之威”。

法治至其极也不过为“霸”,而不能成“王”。

如果以礼义为本,则法治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了:“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白,天下愿,会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致士》)。

荀子以为,礼义是立法的精神,如果人们爱好礼义,其行为就会自然合法,甚至不用刑罚,百姓也能自然为善。

总之,荀子的礼法兼施、王霸统一,是对对礼法、王霸之争的总结,开创了汉代儒法合流、未爆杂用的先河。

荀子的人性论是?

人性论:在人性论方面,荀子提出了与孟子“性善”论截然相反的“性恶”论的观点。他认为,人性是与生俱来的、质朴的一种自然属性。

荀子的“性恶”论与孟子的“性善”论有极大的区别,但就通过所谓的“圣王之教”来教育感化民众这一目的而言,他们又是一致的。其性恶思想也被后人认为是其法家思想趋向的萌芽。

荀子的性恶论作为一种别具一格的人性论思想,不仅在荀子哲学理论体系内部有重要地位,而且在与以往的人性论的辩驳中开启了后来的人性理论。本文试图厘清荀子性恶思想的内在理路和基本预设,在此基础上,对荀子的人性论思想加以简略的反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荀子教育思想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荀子教育思想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