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艺术教育机构税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艺术教育机构税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然要交啊
1.营业税额:按主营业务收入*5%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3%税率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1%或*2%税率
以上四项合计5.6%。
5.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汇算调增-汇算调减*25%税率
涉税如下:
一、营业税=营业额×5%(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型线条策划、摄影服务、婚姻服务、电脑图为设计制作)
二、增值税(销售日用品、工艺品、机械设备)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增值额*17%(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三、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1%或者5%)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小型微利企业20%)其中: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小型微利企业20%)
演艺人员税收协定主要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1 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四条对演艺人员与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例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
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份开展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开展演出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出场费),以及与开展演出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所得(例如广告费)。
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直接或间接取得所得的情况下,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征税,不受到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演艺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范围内活动,其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所得,应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取得的所得征税。
MPA主要课程有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第一外国语、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分析、政治学、公共经济学、社会研究方法、领导科学与艺术、定量分析方法等。必修课程有:组织行为学、公共财政与税收管理、城市经营与管理、公共安全概论等,不同专业方向有不同的必修课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艺术教育机构税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艺术教育机构税收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792117.com/post/74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