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艺术教育规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艺术教育规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教育部《高校艺术教育的指导纲要》规定本科院校将艺术教育列入必修课中,所指的“艺术教育”具体是指什么课程?对任课教师的专业有何要求?
答复:教育部于2006年下发了规范高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教体艺厅〔2006〕3号)。方案中要求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公共艺术课程作为限定性选修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的教学计划。方案中规定了8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和《戏曲鉴赏》。公共艺术课的任课教师需能胜任课程的教学任务。
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印发通知,就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提出要求,要严格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招生宣传,不得以承诺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艺术水平测试、考试等作为招生诱导。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地区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决策安排,充分体现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落实“双减”部门任务分工中的责任担当,做到能担尽担,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中明确,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尽快完成与教育部门相关工作交接,强化工作组织保障和机制建设,加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已明确由教育部门作为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提出,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基本情况调研摸查,深入了解培训机构数量、分布、性质、规模、硬件条件、师资、教材、培训内容、收费、评价、存在问题等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等对规范管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通知明确,要着力发挥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设立审批中的专业支撑和保障作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青少年艺术成长规律研究,对不同文化艺术门类所涉及的培训场所基本硬件条件、培训师资条件、安全保障措施、课程内容设置等方面做好专家论证和专业把关。在配合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规依纪办事。
1,双减背景下,规范并取消校外培训机构,艺体培训机构规范收费标准,可正常进行。
2,在职在岗教师,一律不准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延长学生在校[_a***_],实施课后服务。
为严格贯彻执行市纠风办、教育局联合颁发《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深入治理教师乱办班行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一、禁止教师以任何名义利用***期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一)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二)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活动或借用家属、亲友及他
人名义违规开办补课班:
(三)为社会办学机构、社会其他人员从事有偿补课活动介绍生源或参与
社会办学机构、个人等其他形式的面向学生的有偿补课活动;
(四)补课现场发现教师与3名以上学生(非亲属关系)在一起的;
二、禁止教师强迫推销课外辅导材料和报刊杂志、或自行编印学习材料组织学生购买。
三、学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设立举报电话,工作组随时深入检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艺术教育规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艺术教育规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792117.com/post/66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