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思想性与教育性原则的区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思想性与教育性原则的区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教学的教育性原则:提出“我想不到有任何不教学的教育,正如相反,我不承认有任何无教育的教学”,强调德育和智育相结合。
3、三中心:赫尔巴特特别强调教师的地位,提出“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中心”。
4、教学过程:提出四阶段论——“清楚(明了)、联想、系统、方法”,后经过其学生齐勒修改为五段教学法,赫尔巴特四阶段教学标志着教学过程理论的形成。
5、教育目的:提出教学是为了“培养良好的公民”,属于社会本位论的观点。称号1、科学教育学之父,其著作《普通教育学》使得教育学成为一门规范、独立的学科。2、传统教育的代表人,与杜威的新三中心“儿童中心、活动中心、经验中心”相比赫尔巴特的“教师中心、课堂中心、教材中心”被称作是旧三中心,所以他又被称作传统教育学代表人。3、现代教育学之父,赫尔巴特是夸美纽斯之后教育学发展的又一个分水岭似的人物,他为教育科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1、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其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导、约束人民的行为及要求负担某种责任。2、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所有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所有法律规则都要符合其旨意和价值引导,当然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用于裁判,解决***,从这里看,他也有成为法律规则的功能。3、因此,两者关系:法律规则是在符合相应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实施的并以明文形式表现来规范社会活动的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是引导法律规范正确制定及实施并隐含于法律规则之中的指导思想。4、综上所述,两者是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没有了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将走入迷途;没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将成为空谈。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
法律规则是***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和局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虽然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一、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三、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壹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的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
四、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他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他们甚至可以之间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思想性与教育性原则的区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思想性与教育性原则的区别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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