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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友好":学校课堂文化重构的朝向。《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1924年,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签订.二战结束后,联合国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儿童权利的保护应遵从非歧视性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至此,"儿童友好"理念完全浮出水面。
对学前儿童实施全面发展教育是我国学前教育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所规定的。
所谓全面发展教育,是对含有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功能的整体教育的一种概括,是对为使受教育者多方面得到发展而实施的多种素质培养的教育活动的总称,是由多种相互联系而又各具特点的教育所组成。具体包含哪些方面,现在并无统一意见。不过,从实际看来,多数人通常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作为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构成。
1、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接受义务教育权、接受父母抚养权、保守个人隐私权、享受劳动保护权、维护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宪法。 公民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适龄儿童的监护人)都无权剥夺。 未成年人保*** 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学好教育法规,做到依法执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指导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位幼儿教师都应该熟知其内容,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
2.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幼儿园教育是对一个人的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首先就要走出这些误区,摆正自己在教育活动的位置,营造良好 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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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拐卖人口都犯法的特别是拐卖儿童更是灭绝人伦。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被称为“略卖”。只有战俘可以合法买卖,称为“和卖”。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已经开始了。由于战乱,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人贩子拐卖男孩一般用来当苦力做奴隶,榨取他们的价值,拐卖女孩,则让她们做侍妾,或者女奴,有些卖于青楼,根本没有***。
西汉时期, 连年征战加上天灾饥荒,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自己的孩子救饥荒,卖给什么人,有自己的选择权。《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出现人吃人的悲惨场景,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作为救灾手段,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后来导致贩卖他人儿童的频繁出现,例如刘邦的儿媳妇窦皇后的弟弟窦少君,在四五岁的时候被人贩子拐卖了十几次,最后在河南的一个地主家出苦力,由于变故他跟随地主迁居长安和姐姐窦皇后相认,从此[_a***_]得以扭转。
统治阶级开始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弊端,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和严厉惩罚,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割肉离骨,断肢体)五马分尸。
唐朝时期人贩子被称为“人牙子”或者“牙婆”范围扩大,当时还有外国人口被运来,例如西亚地区的人口和非洲的黑人,人贩子非常猖狂,唐王朝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他们,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在宋代,对人贩子的刑罚非常严酷。
宋代法典《宋建隆重详定邢统》载:“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拐卖儿童为奴婢者处以绞刑,拐卖战俘家的孩子如果在十岁以下也必须绞刑,把小孩卖给别人当孩子养的,处三年徒刑;如果在拐卖过程中残害儿童,就按强盗罪(宋朝最严厉的罪行)处死。如果知道是被拐的儿童还去买,一样受惩罚。针对藏匿被拐儿童的中介牙保,视同藏匿***处罚:“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法。”
元朝时期,疆域空前辽阔,人口买卖达到顶峰,当时很多官员都以拥有高丽女人为荣,这下贩卖高丽人口又成了人贩子最愿意做的买卖。”《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贩卖人口被定为死罪。
明朝时期,《明律》中有记载:“凡***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意思是,致受害者死亡的要受凌迟处死,财产赔偿死者,人贩子的所有家属被罚流放两千里。《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对人贩子的立法更完善了,但刑罚却有所减轻,大明律规定,设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之孙,杖一百徒三年。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如果本人死,子孙替罚。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男子被黥面之后从事重大苦力活动,而女子则要进入舂米的苦役之中。由于嘉庆皇帝特别痛恨人贩子,所以常对人贩子处以极刑---凌迟处死。可见历朝历代对人贩子都不会姑息,只是社会发展到现在更加讲究人性化了,这其中就有着严格的管理。对于人口的“出卖问题”,只要有动机都要受到处罚。“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知情还买者更是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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