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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理由,编说辞,是人类(大多数)的本性。真有这么简单的动机,那叫单纯,人们对单纯之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同情与包容,吴阿萍及其幕后操控者正是抓住了人性的弱点,掩饰自已的罪恶,其性质极度卑劣,两面玩弄华夏儿女的感情,细思极恐,強烈呼吁相关部门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揪出元凶,还逝者公道,给生者信心!
针对案件给全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其伤害全体同胞情感的狡诈伎俩,论罪当诛!
吴啊萍已经在案,不过研究了半天,还真的没有什么大罪可判,你说对于一个半拉神经病,你判她什么罪?里通外国?这事她和外国没查出有什么联系,反革命罪?这个罪名早就废了。就如同对一个全国人民恨得咬牙切齿,恨不得一巴掌拍死的罪人,你一拳打在棉花上,有劲使不出啊!
不过,这件事我们还是相信南京警方,一定会对这种人做出人们满意的判决。
还有那个传真法师,在知道了本寺庙供奉日本战犯的牌位以后,却不仅不举报,反而叮嘱众和尚“千万不要对任何人说”。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奴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传真和尚的行为,会不会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呢?他的那些违背佛教教义的行为,应该被开除佛教界,然后收监等待判决。
关于吴啊萍的作案动机。她供述是要"通过供奉来解压心理焦虑",此举纯属为无稽之谈(注:她自称对***产生严重的心理焦虑)。这是一个解释不通的思想逻辑,此举是在为自己开脱罪责,除非她患有严重精神病,且法律上有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否则,依法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吴作为一个90后的女大学生,供奉6名战犯的牌位,且编织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理由,,并在登记表上填写“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田中军吉、向井敏明、华群(美国人明妮·魏特琳)”6人名字。当值僧人灵松(1***9年9月生,初中辍学)询问被供奉者是其亲属还是朋友,吴啊萍谎称是其朋友。从动机看,吴某供奉时称其为朋友,并没有像她所说“恶梦缠身”,纯属是事发后避重就轻的套路,另主持已知道牌位之事,并没有阻止也没上报,这一切不得不令人联想。南京三十万同胞尸骨未寒,却在同一座城市供奉***同胞的战犯?国人的尊严何在?一个90后的大学生,忘却了国家的耻辱,被侵略者***了吗?应彻查背后的阴谋,决不会像吴某所说的那么简单,严惩背后的始作俑者!
之前说过,至少应该是三年以下***。
根据《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英烈保***》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至少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起步,就应处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这一点上,已包括去考虑行为人在作案期间是限制刑事能力人的情况,是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应受的处罚。
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在作案期间属于完全刑事能力人,则是五年以下***起步。
个人倾向于五年以下***起步。因为就算行为人有精神异常,毕竟是间歇性的,在其正常期间亦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改表现,故而五年起步也是有理可讲的。
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因素而作案,至少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故意(间接故意),并符合情节严重要素,符合罪名构成要件,以上这些处罚预测算是告一小结。
但是,行为人的行为还可能关联更深层次的问题。
简单说就是,该行为可能是有组织性的,或者是受组织性影响。
从常理判断,如果以信仰等等为出罪的说辞,就涉及到一个性格问题。实施类似行为的人,通常是不具有独立性人格的,换句话说,有人教唆。之后深挖,挖出来什么,肯定也都会累计在处罚中。这些事,就要看在羁押中的侦查情况了。
总之,个人觉得该行为不是那么单纯,受组织性的概率极高,若得严查严办,会是个什么结果,那就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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